今天晚间,申万宏源发布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此前,申万宏源曾多次披露涉及诉讼事项公告,不过在这些诉讼事项中,公司通常为原告,而此次却成了被告。
据今晚披露的公告显示,由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汽车)发行的公司债“19 华晨 05”出现违约,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原告投资遭受巨大损失。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其中本金达1.13亿元。
2020年10月23日,华晨汽车未能按期兑付私募债券“17华汽05”,这是华晨汽车史上首次公开市场债券出现违约。截至目前,已有多家机构把华晨汽车公司债的相关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其中涉及多家券商。
申万宏源被卷入华晨汽车债券违约纠纷
今天晚间,申万宏源发布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被卷入了一场官司。
此次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通过其管理的资管产品投资并持有“19华晨05”债券未能及时兑付。原告认为,申万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原告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原告于 2022 年 9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其中本金达1.13亿元。
截图自:Choice数据
Choice数据显示,“19华晨05”债券是华晨汽车发行的公司债,到期日原本为今年4月18日,不过目前已经处于违约状态,且债券余额达8亿元。
截图自:Choice数据
公开信息显示,华晨汽车早在两年前就发生债券违约。2020年10月23日,华晨汽车未能按期兑付债券“17华汽05”,这是华晨汽车史上首次公开市场债券出现违约。
华晨汽车部分已违约公司债 截图自:Choice数据
据统计,截至目前,华晨汽车发行的公司债中有近10只处于违约状态。而这些公司债的兑付压力主要集中在2022年。
某债券投资机构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华晨汽车已经进入了重组阶段,投资人都基本上完成了债权申报,后面看重组之后大家能拿到多少偿付比例了。”
而一年前,证监会曾对华晨汽车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9月16日晚间,金杯汽车发布公告称,9月15日,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通知》称,华晨汽车及其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华晨汽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其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晨汽车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三是华晨汽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四是华晨汽车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五是华晨汽车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合计对华晨汽车处以5360万元罚款。
中介机构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加大
值得一提的是,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不仅担任了“19华晨05”的主承销商,还是华晨汽车发行的其他公司债“19华晨02”“19华晨04”“19华晨06”的主承销商,而这些债券目前都处于违约状态。
上述债券投资机构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如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等中介机构这次败诉的话,那么因为华晨其他公司债违约造成损失的投资人也可以向申万宏源等中介机构发起诉讼,要求赔偿。
事实上,公开信息显示,这已经不是首次有券商被卷入华晨汽车公司债违约案。此前,已有多家机构已经把华晨汽车公司债的相关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其中涉及了多家券商。
今年2月底,有媒体报道称,数家私募基金投资者发起了起诉华晨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流程,其中一家私募基金将民事起诉书送到了北京金融法院。
在该诉讼中,被诉中介机构包括相关债券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国开证券和中天证券,以及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除此之外,华晨汽车目前违约的公司债背后的主承销商还包括了天风证券、中金公司等其他券商。
近年来的证券纠纷案件中,除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已不乏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主要代表性案件包括,在业内有“国内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之称的五洋债案,经法院判决,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长陈志樟、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约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2年3月24日,德邦证券总计已履行5.755亿元。
对于多家中介机构卷入华晨债违约案,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长虹等此前曾撰文称,“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中的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经常作为证券纠纷的被告,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其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是原告方为了多一条求偿的途径。特别是在本案中,华晨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起诉中介机构最终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更大。华晨债券案涉及的违约债券总金额高达172亿元,如果原告能胜诉,在目前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改革的大环境下,更能起到威慑证券中介机构的目的,对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公开透明的证券市场秩序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指出,“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证券中介机构很难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导致法院直接认定其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或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出现了部分赔偿责任分配较重的情形。为体现各负其责的法律精神,避免‘动辄得咎',稳定市场预期,基于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匹配的原则,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在区分职责的基础上,对各中介机构的过错审查及免责抗辩理由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审查,细化了过错认定标准,原则性的规定了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但不同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如何细分,尚待细化及通过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