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 明确四种救助方式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7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27日消息,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四种救助方式,其中,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规定》指出,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成熟市场以及境内银行业、信托业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长效、统一的流动性支持储备工具,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只能通过自救、寻求股东支持等市场化方式解决。

为对投保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提供制度保障,证监会研究制定了《规定》。2019年7月5日至8月4日,证监会在官网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公众、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积极正面的反馈,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证监会逐条研究,充分吸收,完善了《规定》。

《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基金使用情形。当证券公司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且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三是强化使用约束。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限制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并提高后续投保基金缴纳比例。

四是强化监督追责。监管部门及投保基金公司对投保基金使用实施全程监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