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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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第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问: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问:中小板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7.4.3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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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