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前后,业内对建立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呼声再次迭起,认为注册制需要集体诉讼“保驾护航”。
集体诉讼为何能担此重任?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赔偿范围默认覆盖所有受损的投资者,投资者集体索赔金额巨大,能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强大威慑力。最典型的就是美国“安然财务造假事件”,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另外,在国外,由于市场化激励机制,律师时刻紧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为一支高效且具有威慑力的执法队伍。
而国内资本市场在投资者群体和监管方式上与国外不同,直接套用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可能水土不服,业内人士认为,国内的证券集体诉讼,在保留集体诉讼中“申明退出”等核心要素外,应当体现中国自己的特色。
保护投资者的“一把利刃”
“作为新兴经济体,我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交投最为活跃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以股票二级市场为例,每年超过80%的交易额出自于中小投资者。”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由于信息获取渠道以及专业知识的匮乏,规模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在市场中往往沦为“弱势群体”。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可以进一步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减少上市公司的管理风险,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
在国外,集体诉讼是投资者最有力的武器,具有诉讼效率高、诉讼成本低、且能维护司法公平等优势。其中,最重要的在于国外证券集体诉讼采用“申明退出”机制,一旦代表人起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坐实,赔偿范围默认覆盖所有被侵权的投资者,投资者的巨额索赔也可以对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规范市场运行。
尤其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准确、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尤为重要。今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前后,从业内到监管层,呼吁和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
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运用较为成熟。在多年的实践中,美国联邦集体诉讼制度经过几次修订之后,减少了一些集体诉讼的弊端,实现了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几次修改的内容,恰恰是集体诉讼的精华所在。
据记者了解,目前美国联邦集体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和《集体诉讼公平法》。现在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最初制定于1938年,在最开始采用原告“申明加入”规则,由于在实践中遇到许多困难,美国国会在1966年用原告“声明退出”替代了原告“申明加入”。
11月初闭幕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为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带来了曙光。
代表人诉讼的困局
早在1991年,借鉴国外的集体诉讼,我国设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采用“申明加入”原则,但相关案件一直较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之前国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很少实行代表人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法院不允许。不过,即使法院允许,代表人诉讼制度也有其缺点,那就是需要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或者加入诉讼,而多数证券投资者可能个人损失较少,因此不愿意主动提起诉讼,使得最终索赔金额也会比较小。
相较于代表人诉讼,彭冰认为,证券集体诉讼是“默认加入、申明退出”,所以不需要所有受损的投资者都提起或者加入诉讼,索赔金额也会比较大,能对上市公司形成更强的威慑力。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前,代表人诉讼出现较少,有四方面原因,首先是制度原因。按照民诉法的规定,通常要求十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才有可能按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我国立案制度是形式审查制度,从业务水平上来看,立案庭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进行实质审查,实现概率较小。
其次是投资者原因。投资者往往分散于各地,彼此间不存在信任基础,立案时达不到人数众多的要求;第三是律师原因。按照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立案审理,现实中可能增加了工作量,却没有增加律师收益;第四是裁判效力扩张的原因。代表人诉讼制度系由代表人承担前期风险和工作,却有大量的同类投资者不承担风险却享受成果。长期来看,不具备可持续性。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奕奕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与代表人诉讼的“申明加入、默认退出”相反,集体诉讼采用“默认加入、申明退出”,效率更高,覆盖范围更广,所有涉及案件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旗帜》杂志发表署名文章表示,要增加资本市场司法供给,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结合本土实际开展制度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与国外主要的不同在于:一是中国投资者群体以散户为主,二是资本市场实施“看穿式监管”。在构建和实施中国证券集体诉讼时,可以从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呈现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科创板开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保障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等方面提出了17项举措,其中提到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证券司法能力。“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群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
国内的证券集体诉讼也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借鉴此前证券市场欺诈发行先行赔付的相关经验,如果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坐实,确定索赔区间后,利用“看穿式监管”的账户体系和相关的交易数据,可以较方便的提取受害投资者的范围及信息,实施精准的通知公告,利用信息技术结合审判实践计算各自的赔偿金额等。“与境外集体诉讼相比,这将大大节省律师为主进行集体诉讼的时间成本和调查费用。”
另外,在赔付流程上,也可以借鉴先行赔付的赔付办理流程,赔偿金直接打入投资者证券账户。证券集体诉讼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网络高效、低成本完成。
若全部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律师的作用将会淡化,国外滥诉的情况,在国内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在国外,集体诉讼往往是律师发动的,但这些律师有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出现滥诉的情况。另外,在集体诉讼中,原告律师也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对投资者最好的利益的追求,提前与被告上市公司和解,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彭冰表示。
彭冰认为,在国内,初期可以选择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集体诉讼的代表人或发起人,更符合中国国情。中证投服或投保基金等机构探索出成熟经验之后,可以制定合适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鼓励大型机构投资者、律师等社会力量作为代表人或发起人,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形成更有威慑力的社会监管力量。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