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宓迪
12月13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央行获悉,为落实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订整合,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支持中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
今年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及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目前,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公司已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四方面原则:一是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基础上,合并QFII/RQFII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本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二是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础上,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
三是优化托管人管理。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制度对托管人数量的限制(根据原规定,QFII可选择1家境内托管人,RQFII可选择3家境内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
四是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一是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二是大幅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内容,减少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写的备注等信息。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