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司债券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认购自身债券

■本报记者 张歆

12月13日,上交所在官网披露,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具体包括:

第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第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第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第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上述通知的,上交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有中介机构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为了加速公司债券发行或实现较高发行规模,个别公司存在“请人代持”的做法;同时,在定价方面,有些承销机构之间通过承诺互相持有的方式议定价格、甚至是操纵定价。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