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截至12月2日,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3752家,其中,沪市1554家,深市2198家。怎样的上市公司才能脱颖而出,真正成为令人尊敬的“优等生”?
对此,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今年5月11日在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时“喊话”上市公司:必须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尤其是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监高要常怀敬畏之心。
易会满主席此次提出的“四个敬畏”,分别是敬畏市场,尊重规律,走稳健合规的发展之路;敬畏法治,遵守规则,强化诚信契约精神;敬畏专业,突出主业,自觉远离市场乱象;敬畏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积极践行股权文化。
“‘四个敬畏’是2019年以来的重要监管思路,在监管部门强化‘敬畏’意识的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等也应时刻做到‘四个敬畏’,这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发展。”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日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要敬畏市场规律
更要敬畏市场发展趋势
易会满提出,希望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监高深刻汲取教训,将尊重市场、尊重规律贯穿始终,将稳健经营、审慎经营贯穿始终,做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发生大的战略失误和偏差,保持定力,行稳致远。
“在‘敬畏市场’层面,现阶段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敬畏市场规律,更要敬畏市场的发展趋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改革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线任务,资本市场的重要战略意义被反复提及。近年来,虽然我国融资结构的优化趋势已然显现,但以银行体系为核心的信贷融资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资本市场是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其本身具有资源配置优化、信息披露完备、融资成本相对低的优势,能够在有效避免银行体系积聚风险的同时,实现实体经济与投资者的“双赢”。
法治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环境
法治建设是实现资本市场依法有效监管的制度基础,加强法治保障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环节。
易会满提出,希望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监高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学习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敬畏法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诚信合规。
在陈雳看来,上市公司既是金融领域立法的重要保护对象,也是重要约束对象。资本市场法治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有助于中长期优化上市公司的融资环境,确保市场资金配置功能得以完全发挥,助推我国优势产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
同时,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重大事项处理中必须遵纪守法,自觉规避股东违规占用、企业业绩操纵、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及投资者对企业自身的认可度,助力监管净化市场生态。
此外,上市公司应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成熟、健全的资本市场需要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互利共赢,真实、准确披露信息、不断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是敬畏法治的另一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今年9月份公布的资本市场“深改12条”,其中一项就是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基本上形成了由《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等900多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
避免“不务正业”
打造自身竞争优势
易会满提出:希望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监高坚持正确的发展理念,扎根实体、练好内功,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凭竞争力吃饭,促进市场正本清源。
“上市公司应敬畏自身主业,避免‘不务正业’。”陈雳对记者表示,A股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当前小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不务正业”的问题,相比于将市场融资用于大力发展主业,提高自身竞争力,小部分上市公司热衷于概念炒作,阻碍投资真正流向优质企业,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敬畏专业’,有助于企业打造自身竞争优势,最终实现对上市企业质量的改善,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动能。”陈雳说。
从上市公司端
引导投资者回归价值投资
中国结算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0月底,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数量为15811.65万,其中,自然人15774.19万。
易会满提出,希望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监高能够打心底里尊重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主动了解他们的诉求,持续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做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受尊敬的企业。
“上市公司敬畏投资者与敬畏法治密不可分。”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上市公司应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信息披露,减少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在企业意识形态上,上市公司内部需推行股权文化,尊重中小投资者的股东身份,维持公司运营的较高透明度。
他进一步表示,成熟、健全的资本市场需要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互利共赢,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从上市公司端引导投资者回归价值投资。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