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深大通罚款60万,拟对实控人禁入证券市场10年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9日电 29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大通(000038,股吧))和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大通”)罚款60万元,拟对深大通实控人姜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拒绝、阻碍证券执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19年9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深大通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指出,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证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此外,深大通还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大通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深大通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多项申辩意见,请求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证监会复核后认为,深大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对深大通要求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在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指出,深大通实控人姜剑,具有配合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义务,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姜剑不仅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通讯记录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证监会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特别是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等恶劣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

不仅如此,证监会表示,深大通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李雪燕,深大通执行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黄卫华,深大通职工监事、深圳办公场所负责人牛超以及深大通员工李洁等4人,均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上述5人均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减少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年限。证监会经审核适当调减了对姜剑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年限,拟决定:对姜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表示,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