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等待5年的3200万优先债权到底在何方?

江苏常州:等待5年的3200万优先债权到底在何方?



近日,关于2015年,江苏省常州市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光地产”)正式破产清算。然而,破产清算中,一家拥有3200万元优先债权的公司,至今未得到偿还。

这家优先债权公司-江苏恒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恒元公司”)向《商讯·公司金融》反映称,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一直不能提供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单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给债权人查阅,违反相关破产法律规定。

法院让再等等

《商讯·公司金融》了解到,2015年6月26日,常州市天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常州华光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根据2021年7月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财产分配表(草案)显示,截至2021年7月16日,债务人利息收入为484.94万元,而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总额约为2.2亿元自破产清算之日至今已近六年时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利息收入明细显示,利息收入的利率水平,低于正常银行利率标准,并且破产企业账目混乱不清。

为了更好的了解债务人财务情况和各项抵押财产拍卖后的资金情况,作为债权人的恒元公司前期曾多次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但都未能得到回应。

同时,恒元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等法律规定,再次向破产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查阅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单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令恒元公司感到无奈的是,多次书面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要求,亦同时向天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希望法院依法监督并督促破产管理人提供,而法院给予恒元公司的答复却是再等等,一步步来。

恒元公司表示,明显感觉到对于自己的合法合理要求,司法部门缺乏积极的回应,亦无任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处罚行为。其实,对于这种拖延和不作为,亦是对常州市天宁区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的一种直接伤害。

诉讼程序的时效性呢?

《商讯·公司金融》采访得知,受让债权后,恒元公司发现破产管理人已分别于2016年9月13/14日、2017年11月20/21日分两批对华光公司资产进行打包拍卖。

2021年7月,恒元公司称,经第一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被破产管理人和人民法院确认过的3200万元有抵押物的优先债权和782433.41元普通债权突然被破产管理人擅自更改为普通债权19206052.92元、抵押物优先债权7279729元,并被要求直接按照更改后的债权行使表决权。

发现上述情况后,恒元公司当即向破产管理人和法院提出了异议,并通过微信和电话及书面要求,希望破产管理人对此进行解释和说明。

然而,破产管理人一直未向原告作出有效的解释,直到恒元公司多次向常州天宁区法院投诉反映无果,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恒元公司提出的理由称,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未事先通知、沟通,拒不提供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单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实际上剥夺恒元公司对破产债权认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而要求按照破管人更改后的标的金额进行表决,不仅仅侵害了恒元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该次表决的其他债权人是极为不公平的,也势必影响到破产债权的最终认定和分配。

故此,恒元公司亦正式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确认最终的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目前,仍在等待天宁区法院安排具体的开庭时间。

对于,恒元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阻力”,令人不解,毕竟诉讼程序是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的前提。

对此,《商讯·公司金融》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