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纠纷引湖北监利公安跨省抓捕 相关部门直言受一方委托

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借口侦查经济犯罪,违法插手民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侵犯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法治原则,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过去两年多时间了,违反此项规定的事件再次发生。近期,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的一家刚成立不久的企业就遇到了该类事件。


投诉熔喷布生产设备


自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口罩市场需求异常火爆,导致了大量的口罩厂商喷涌而出。口罩制造,离不开原材料的供应,因此,熔喷布价格飞涨。不少口罩厂商就急忙转产熔喷布。


彼时,湖北监利市的浩宇制衣厂在网上看到了江苏省淮安市龙之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港)的销售宣传视频。于是,联系其购买熔喷布生产设备,生产一段时间后,浩宇制衣就开始投诉举报龙之港,理由是他们购买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记者了解到,2020年5月份开始,浩宇制衣不断地向龙之港公司所在地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龙之港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020年6月份,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申请,对龙之港销售的生产设备进行委托鉴定,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评审,未受理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理由是:1、争议双方未约定该设备的质量验收标准;2、不能提供该设备的执行标准及相关生产工艺流程等。


至此,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通过采访龙之港得知,浩宇制衣方面当初购买生产设备的时候是以许天明的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在监利市公安局的报案人却是浩宇制衣。


鉴定报告有假?


之后,浩宇制衣又将此事举报到涟水县公安局,理由是龙之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记者了解到,涟水县公安局认为龙之港无犯罪事实,对此不予立案。不立案理由为:对于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并未发现有相关国家标准,目前仅发现有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93074-2011),且该标准为行业推荐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若熔喷布生产联合机生产、销售企业未对客户承诺采用、遵守该行业标准,其生产、销售给客户的熔喷布生产联合机不能按照该行业标准进行鉴定、认定不合格产品。


于是,浩宇制衣向监利市公安局和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监利市相关部门与第三方鉴定机构取得联系,第三方鉴定机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碧)出具了鉴定结果。鉴定报告显示,四台设备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对此,记者前去第三方鉴定机构华碧公司进行了解。同时,记者注意到,华碧公司出的这份检测报告所采用的鉴定依据以及鉴定内容中所引用的鉴定标准GB/T15706.2-2007已经于2013年3月1日作废;GB5226.1-2008已于2020年1月1日作废。


在华碧公司,负责接待的产品质量鉴定事业部严主任,对记者的提问,并不答复,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鉴定程序是合法的。同时称记者没有提前预约,正式采访需要请示后再回复具体接受采访时间,之后约定因疫情特殊情况,也可以采访函等采访方式进行。


相关资料显示,华碧鉴定工商资料登记为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挂牌为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但是鉴定报告书上面的签章为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专用章。记者查询相关的资质目录,没有发现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资质。


记者就产品鉴定报告被质疑的相关问题给华碧公司发送了采访函,华碧公司产品质量鉴定事业部严主任表示收到了采访函,公司法务会就采访函回复。


而后,华碧公司回复函中回避了采访提纲中所有问题,直接指责新闻记者采访目的和采访程序是否合理,给记者普及司法鉴定相关知识,教育提醒记者此案采访存在泄密、面临风险。


法律顾问不断恶意举报 身份遭质疑


在记者采访报道之后,一位自称华碧公司的法律顾问梅雪发来律师函,没有对华碧公司的那份检测报告进行正面解释,而是举报记者报道失实等问题,不断地进行恶意举报。记者通过了解得知,华碧公司所谓的法律顾问,竟然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令人诧异!同时记者质疑,华碧公司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华碧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梅雪本人是否在存在违法行为?


为此,记者通过采访法律专家了解到,企业法律顾问要有以下几点要求:1、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过注册备案(形式要件)。


(1)担任企业法权律顾问,要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国家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办法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要由企业聘任。


(3)必须经过注册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注册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备案。


2、应当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实质要件)。


商业纠纷引湖北监利公安跨省抓捕 相关部门直言受一方委托

商业纠纷引湖北监利公安跨省抓捕 相关部门直言受一方委托

商业纠纷引湖北监利公安跨省抓捕 相关部门直言受一方委托

以上为公开的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跨省抓捕有违法律


2020年10月14日,龙之港员工王某、陈某被监利市公安局跨省拘捕。令人不解的是,浩宇制衣曾于5月份在涟水县报案,但涟水县公安局不予立案,要求浩宇制衣进行民事诉讼。同样的事件,却是两个司法结果?


商业纠纷引湖北监利公安跨省抓捕 相关部门直言受一方委托


对于此案件,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监利市公安局严格意义上无权管辖该案。而监利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则是先立案,然后凭鉴定报告实施了抓捕。  


本应是一起民事诉讼的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就成了刑事案件?监利市公安局为维护所谓的本地企业利益,派出警力千里出关奔袭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名义将龙之港两名相关人员抓捕至湖北监利市。


龙之港负责人表示,无法理解。


政法委相关言论遭质疑


监利市政法委一位左姓副书记致电记者,对此事作相关说明。当记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质疑时,左书记的解释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解释,就是刑事案件的管辖,它是由犯罪地来管辖。犯罪地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犯罪地它分两个,它分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紧接着记者请教左书记,就是监利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使用浩宇制衣提供的商务车,并且办案过程中还有浩宇制衣工作人员跟随,此举是否违规?左书记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一个公司他的法人,他是可以委托我们办案人员来从事这样的活动的,只要说他这个公司符合委托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的)。”


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中,理应是独立办案的,对此解释记者不解。


商业纠纷引湖北监利公安跨省抓捕 相关部门直言受一方委托

商业纠纷引湖北监利公安跨省抓捕 相关部门直言受一方委托

 

同时,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此举属于典型的混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界限的滥用职权行为。


当事企业方龙之港告诉记者,浩宇制衣曾在不同场合表明态度,只要赔偿到位案件就可以移交或认罪就可以取保候审,针对赔偿,对方提出的方案是以回购的形式进行所谓赔偿,此举对于监利公安认定的刑事案件来说,被浩宇制衣“简单”地化解。


记者通过查询相关文件得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强调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换句话说,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动用公权力把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以达到插手经济纠纷的主观目的。


查阅相关资料得知,类似龙之港与浩宇制衣的这种民事纠纷,全国有很多起,但都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唯独此案,监利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插手经济纠纷,将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立案为刑事案件,这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浩宇制衣为何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在监利市报案?这背后是否存在利益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记者就此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