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犯罪、电信诈骗、洗钱案例等为主题,梳理检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今年公开发布的20个典型案例。企查查专业版的新老用户均可联系您的专属客户经理领取《案例汇编》电子版(PDF格式),文末附电子版预览。
一、金融犯罪
1、张某强等人非法集资案
张某强、白某杰等人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张某强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绝大部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公司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2021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郭某记、徐某伦等人伪造货币案
郭某记、徐某伦共同伪造人民币2.906万元,此外两人还通过网络分别或者共同与山西、贵州、河北、福建、山东等地相关人员伪造货币199.34万元。
2019年11月庐山市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3、孙某东非法经营案
孙某东对外谎称某银行工作人员,以虚假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资料申办大额信用卡,代办信用卡后,通过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全额刷卡套现,截至案发时,30张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未归还套现资金共计458万余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某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电信诈骗
4、福建莆田“9.06”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2年9月,以唐某某为首的一境外诈骗集团在老挝设立所谓的科技公司,专门对国内民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交友、诱导投资虚拟货币等实施诈骗,
目前已查明涉案金额人民币3000余万元。团伙成员共有150余人,公安机关已抓获30余名。
5、重庆沙坪坝“5.11”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6年-2018年,以曾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先后在广州成立公司,使用虚假炒股平台软件,实施虚假股票交易类电信网络诈骗。2018年之后,该犯罪集团转移至柬埔寨,下设8个分公司,继续对国内民众实施诈骗活动。
目前已查明的涉案金额人民币近3亿元。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
6、江苏江阴“6.16”电信网络诈骗案
以陈某为首的一常年驻扎在缅北勐波等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成立于2019年12月。2020年7月,该集团由缅北勐波“洪门国际大厦”迁入由潘某某等6人出资建造的“五金建材城”。潘某某等6名幕后“金主”为诈骗集团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并进行封闭式管理,持械看守诈骗集团人员,先后招揽18个诈骗集团入驻,
目前已关联全国范围内的诈骗、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件50余起。公安机关现已抓获8个诈骗集团成员共计560余人,其中已判决78人,移送审查起诉60人。
7、浙江温州“8.26”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1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发现位于缅甸、马来西亚的4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国内民众实施诈赌类、期货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
目前已查明涉案金额人民币30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90余名,其中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20余人。
8、四川乐山“1.12”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0年8月,四川省乐山市公安机关发现以廖某某、申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缅北掸邦小勐拉城郊修建小勐拉科技园,为多个境外诈骗集团提供食宿、武装保护、物业管理,涉及诈骗集团线索190余条,包括虚假博彩、虚假投资等多种类型电信网络诈骗。
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其中的16个诈骗窝点犯罪嫌疑人450余人。
三、洗钱案例
9、涉黑洗钱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梁某通过典当公司,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苟某、何某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本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实现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2015年至2019年期间涉及资金金额2000余万元。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判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对梁某实施违法犯罪所得酬劳、以梁某身份借出的资金进行依法追缴。
10、涉毒洗钱案
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
肖某中在明知其父肖某粦是贩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以现金及微信二维码收款等方式在收取吸毒人员的毒资后,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卡提现的方式将收取的毒资转账给肖某粦。肖某中帮助肖某粦掩饰、隐瞒毒资共计人民币26595元。
2022年8月,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肖某中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对肖某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其中,肖某粦为自洗钱。
11、涉走私洗钱案
走私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
2015年以来,以凌某为首的通关团伙,与境外钻石供应商以及国内钻石货主合谋,利用“水客”或粤港两地车以夹藏方式走私钻石入境,涉及案值51.44亿元,涉及偷逃应缴税额9亿余元。
2022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宣判,认定凌某、罗某、林某、方某犯洗钱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执行凌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亿五十万元;执行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执行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执行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12、涉贪污贿赂洗钱案
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
2015年10月, 被告人丙某在乙某的示意下,接收甲某交予的350万元。其中30万元为现金形式交给乙某,70万元用于老家建房,250万元陆续存入本人银行卡。后又应乙某要求,丙某于2016年2月开立股票账户,陆续购入价值约250万元股票。
丙某在明知相关资金是乙某贪污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乙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丙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3、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间,赵某以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谎称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权,以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返利,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该案系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自洗钱犯罪案件。
赵某实际控制某服务有限公司、某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空壳公司”,将部分集资款由收款账户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返利、佣金、房租、个人消费等。
2023年5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境外赌博
14、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4笔折合6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15、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1.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16、山西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60.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2.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17、浙江籍俞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俞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18、江苏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8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19、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2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8笔折合69.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江西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1.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