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体系,近日监管部门一次性开出14张罚单,其中,机构被罚1390万元,12名个人合计被罚40万元。
进一步看,罚单涉及理财资金投向、贷款资金管理、贷款授信审批、国际业务收费等方面,处罚对象涵盖工行上海市分行及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罚单,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作为机构处罚对象收到两份罚单,分别被罚款1050万元和340万元。处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作出。
其中,罚款金额为1050万元的罚单披露,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有四项:一是理财资金投向结构化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是对理财资金投资未尽审慎管理职责;三是会计处理未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财务状况;四是对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审批条件落实不到位。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记者注意到,该项法规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形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另一份罚单的罚款金额为340万元,对应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贷款资金最终流入资本市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贷款资金最终用于购买理财;以贷收费;质价不符。
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提出,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则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情形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的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