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建议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

3月4日,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专访时表示,今年两会他带来2份提案,分别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数据显示,2023年四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417.3万亿元,同比增长9.9%,此项数据较2015年末的199.3万亿元翻了一倍,且金融机构数量也快速增长。张奎认为,近年来,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甚至夹杂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另外,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此,他建议,要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张奎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早期识别和校正的作用,建议加快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他举例指出,如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等。

每经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建议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 图片来源:受访者

建设金融强国 建议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记者注意到,张奎对金融法的完善修改颇为关注。去年两会期间,在其中一份提案中,张奎就曾建议加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彼时他表示,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人民银行依法全面履职的迫切需要;更是加强金融强监管,整治金融乱象的迫切需要。

据悉,我国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为417.3万亿元,较2015年末的199.3万亿元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今年两会,张奎再次建议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谈及提出此项建议的原因,张奎对记者表示,这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决策部署,为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提供法律支撑。

他进一步指出:“近年来,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甚至夹杂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全面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另外,张奎还提到,近年来的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要求,规范处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的衔接。

当记者问及对修改《商业银行法》有无具体建议时,张奎表示,他有四项建议。一是要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是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三是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四是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四是建议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强化风险监测预警 建议完善存款保险条例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张奎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早期识别和校正的作用。他的另外一份提案正是关于完善《存款保险条例》。

他对记者表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简称存款保险机构)通过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向投保机构收集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并根据风险情况开展风险警示的职责。但监测信息首先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共享所获信息不能满足履行偿付、差别费率等职责需要时,才能向投保机构收集。

“实践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较少,制约其在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张奎表示,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对此,他建议,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另外,他认为,要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最后,张奎还表示,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预测正常机构劣变为问题机构的风险趋势模型和预警信息系统,逐步搭建系统、全面的存款保险特色风险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