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迎新规:聚焦养老主业 不得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12月13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各监管局和多家保险公司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办法》要求,养老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控制类股东

《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的股东资质、经营门槛、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股东资质上,《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在经营门槛方面,《办法》明确,养老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养老险公司同时经营上述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养老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将上述一、二项业务与养老社区、长期护理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养老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坚守公司发展定位,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长期性、稳健性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及相关保障措施,并推动建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养老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并严控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类型业务、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

而在经营上,《办法》也强调,养老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根据《办法》,养老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比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养老险公司应当对每季度末投资集中度指标进行监测。

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数量已达10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业务不达标的公司也给出了过渡期,明确规定,养老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上述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统计,截至目前,市场上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共有10家,分别是国寿养老、人保养老、平安养老、泰康养老、长江养老、新华养老、国民养老、太平养老、大家养老、恒安标准养老。恒安标准养老董事长万群此前在每日经济新闻举办的2023中国保险业创新与发展论坛上表示,“在我国保险领域,养老保险公司是非常小众的行业,具有非常独特的业务优势,经营范围广阔,包括第一支柱基本养老,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及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

据悉,目前有3家养老保险公司入围了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管理白名单;在第二支柱大约5万亿的企业和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受托份额达到73%、投管市场份额达到33%左右;对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目前有4家养老保险公司的10支产品纳入了税优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平台。

“这些数字的背后,代表着这10家养老保险公司在过去20年养老金市场拓展过程中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坚强决心。”在万群看来,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金融机构,更应发挥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在我国养老金市场大发展和养老保险公司重塑业务结构的新形势下,抓住时代赋予的机遇和使命,全面拓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市场,为自身的发展赢得更加坚实和广阔的空间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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