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12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对中国特色监管道路的一次有益的探索,为加强外国银行分行监管、发挥监管评级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增强监管能力,有利于引导外国银行分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风险治理水平。
据悉,《办法》将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从1至5分为五个等级。其中,1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2级、3级和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评级等级数字越大,表明评级级别越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
调整四大评级要素权重分配
《办法》共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核心要素评级、总行支持度评估、综合监管评级、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等七个章节。
《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包括核心要素评级和总行支持度评估两部分,其结果以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其中,核心要素评级包括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4项评级要素;总行支持度评估包括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以及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等3项评估要素。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留外国银行分行评级基本框架的同时,《办法》在要素的权重设置、等级划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
首先,《办法》调整了四大评级要素的权重分配。将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四大评级要素在核心要素评级中的权重调整为40%、30%、20%和10%,从而提高合规性在评级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办法》完善了特别调整事项的设置。在特别调整事项中,除了原有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可额外扣分外,《办法》还增加了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经营战略调整导致风险急剧上升等额外扣分的情形,从而进一步完善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并适当提升监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资料来源:《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三,《办法》完善了评级细分等级。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将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档,并在分值划分方面略作调整,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基本保持一致。2级、3级和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评级等级数字越大,表明评级级别越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
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监管评级是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基础性地位。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监管评级工作,持续完善监管评级规则,推动监管评级制度化、规范化。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在对现行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规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以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从总体上对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是对外国银行分行评级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原则、评级要素、基本程序、评级结果运用等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办法》指出,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以及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督促外国银行分行持续提高风险治理水平。
具体而言,对综合监管评级为1级的银行,不需要针对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在现场检查频率上可以相应放宽;对综合监管评级为5级的银行,应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和行动的基础上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或实施市场退出。
据悉,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评级结果运用、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其中,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外国银行分行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其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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