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据悉,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在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旨在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财险、人身险机构缴纳上限调整为行业总资产的6%、1%
《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和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
以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为例,《管理办法》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修订前的内容,发现《管理办法》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提高了“这个整体影响不大。”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起草过程中遵循三大思路:
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相关条款,增强基金费率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续能力。
三是坚持强化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
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调整了缴纳上限外,《管理办法》还缩小了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救助的保单范围。
2008版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提到:“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上述内容提到“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而是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提供救助的保单进行了明确分别为: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于救助范围来说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是范围更清晰明确了。”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只是明确了短期健康险和短期意外险,《管理办法》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也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在现行办法基础上,明确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
银保监会表示,发布实施《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