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切实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11月8日,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为三大等级
据悉,《办法》共6章23条,包括总则、组织领导、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置措施、预防及宣传、支持及保障、附则。
具体来看,《办法》按照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3个等级,对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分别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处置措施。
其中,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包括:1.启动国家层面灾害事故处置;2.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10亿元以上或人身伤亡赔付2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30人以上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特别重大影响;3.银保监会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会影响力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包括:1.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5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2.各银保监局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会影响力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处置要求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较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包括:1.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被保险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较大影响;2.各银保监分局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会影响力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处置要求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财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主体责任,服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力处置举措积极应对,及时报送损失情况和工作动态。与此同时,财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组织框架,细化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应对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项要求,加强值班值守和队伍建设,确保应对高效有力。财险总公司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统筹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支援。
旨在更加有力推动灾害事故处置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利奇马”台风、河南特大暴雨、四川泸定地震以及湖北十堰燃气爆炸等灾害事故。灾害事故发生后,银保监会迅速行动,组织行业开展灾害事故应对,积极发挥保险防灾减损、抢险救灾、经济补偿以及社会治理等功能作用,并有力地推动河南、云南、四川等地巨灾保险的发展。
“为更加有力推动灾害事故处置,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进行分级,并明确分级处置的主体和责任。”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办法》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进行划分,并明确各级灾害事故的统筹应对主体和工作措施,各部门、单位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职责,这有利于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各项处置工作,避免扯皮推诿,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更有效地发挥防灾减损,及时赔付,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的作用。
首先,明确财险公司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主体责任,能够有效改变部分公司存在重理赔、轻防灾减损的错误认识,使他们明白保险事故不能一赔了之。保险制度除了发挥保险公司的损失补偿功能外还需要发挥保险公司在防灾减损方面的作用,这有利提高社会财富的安全,降低社会财富的损失。
其次,《办法》实施后遇到重大灾害事故,监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统筹调动保险公司资源与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既能够有效减少损失,又能够更好地安定受灾群众的生产与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上下联动、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的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灾害事故中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上海保交所应提供的支持和保障。
具体来看,中国银保信、上海保交所应当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保单信息排查提供支持,必要时简化查询流程,全面、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损失排查工作;保险业协会应当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制定行业灾害事故处置规范,整合行业力量、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援、理赔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动完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财险业灾害事故处置质效,进一步发挥好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