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7月4日电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银行应当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其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是一类新型实施机构。为使此类机构有法可循,确保其规范开展债转股业务,提高债转股效率,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银保监会特制定了这一《办法》。《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非银行属性。根据《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如何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筹集资金,《办法》规定,在资金来源上鼓励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另外,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办法》还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的企业范围,明确银行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拥有优质优良资产的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等。另外,不得对以下6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包括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以及金融业企业等。为防范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明确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和掩盖不良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