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在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面,《工作要点》提出,要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探索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
顶点财经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阳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企业杠杆率高企、银行不良贷款“双升”、新旧动力加速转换、金融风险上升的特定时期,采用市场化债转股方式,达到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积极意义。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改革,可起到“一箭三雕”的作用,即对银行而言,有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和提高拨备覆盖率,潜在的投资收益也可能上升;对企业而言,债务转为资本,降低了负债率,增加了企业营运资金,可轻装前进;对整个经济而言,减少了潜在的金融风险,增强了发展的动力。
上海财经大学量化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曹啸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债转股的实施,在总资产不变的前提下,负债转为股权,直接降低了企业的杠杆率,这个效应是显著的。而且债转股以后,企业的债务负担和财务成本降低,盈利状况改善,也有利于杠杆率未来进一步的降低。另外,在外部股权融资困难的条件下,通过债转股降低杠杆率,相对容易实施,毕竟,债权人对于企业的状况较为了解,且相对于企业陷入债务困境,债转股也是债权人可以接受的一种方式。
徐阳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债转股“落地难”的难题,必须先设法系统性地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技术问题,理顺债转股背后的因果逻辑关系问题,企业实质性重组的专业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参与问题,专业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参与问题,债转股投资资金来源问题,债转股下最终贷款损失和投资者损失处理问题。
徐阳表示,目前,优先股仅限于公众公司发行,而对于未上市公司而言,优先股的增发、置换方案仍需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换句话说,优先股在《公司法》等更高层级的法规上仍存在空白,目前只有主板、新三板存在优先股的规定,但非公众公司如何发行优先股,并实现债转股仍有待制度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