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加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李延霞)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4月30日公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据介绍,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暂行办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

据介绍,暂行办法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并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

“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针对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贷款的情况,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