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6日电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998〕151号),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逾期90天以上债权将归为不良。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从国际上看,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指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据悉,《暂行办法》共六章4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联合惩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同时,针对风险分类考虑逾期天数的影响方面,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商业银行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