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原油宝”巨亏 投资者亏损算谁的责任

中国银行近期陷入舆论风波。起因是4月20日西得克萨斯轻质(WTI)原油期货价格暴跌并收于负值,导致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原油宝”的客户不仅亏光了本金,还倒欠银行巨额保证金。中国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原油宝”客户补充“穿仓”导致的亏损。

中国银行“原油宝”巨亏 投资者亏损算谁的责任

面对中国银行的“追债”,“原油宝”的投资者并不认可,并在社交软件上组织了上千人的维权群。在造成亏损的原因这个争议的核心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中国银行认为交易严格按照产品合同执行,因此客户应当承担亏损。但是,“原油宝”的投资者则质疑中国银行的合约设计不合理且风险控制形同虚设,因此不应当强行让投资者为自己的错误“埋单”。

从中国银行披露的信息来看,“原油宝”只是被动追踪油价的产品,银行方面一切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期货移仓时间选择和账户强制平仓等操作上并没有犯错。此外,中国银行对客户进行了风险提示,“原油宝”产品介绍中明确指出,“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并自行承担价格涨跌波动引起的投资交易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协议》,中国银行有权对客户造成的亏损进行追偿。

然而,银行提示风险并照章办事之后就没有责任了吗?

“原油宝”这种使用金融衍生品追踪油价的产品面临的风险十分复杂,即使专业人士甚至产品设计者都很难考虑的所有因素。银行为了避免承担风险,设计出的产品交易模式简陋且僵化,无法应对突发情况。银行的这种行为等于将所有可能的风险都交由客户承担。

如果客户对产品风险有充分的认知,或许还能够坦然面对亏损。但是“原油宝”的大部分投资者显然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中国银行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如此复杂的金融产品。因此,中国银行在宣传“原油宝”时往往对产品设计原理一带而过,在揭示产品风险时也只是流于形式。这就导致“原油宝”的投资者根本没有理解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中蕴含的风险,在“踩雷”后才显得尤为愤怒。

在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中,“买者自负”的基础是“卖者有责”,中国银行显然没有承担起“卖者”的责任。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无论中国银行销售“原油宝”时是否存在误导,从结果来看,投资者确实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原油宝”将客户的准入等级设为平衡型,而平衡型投资者在风险评价中对本金损失的承受能力仅为10%至30%,100%以上的本金损失显然不在平衡型投资者的承受范围之内。

由于在信息层面上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巨大的不对称性,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时的责任更加重大。如果银行无法做到“卖者有责”,又怎么能够理直气壮地要求“买者自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