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合同纠纷高鸿股份再被同一原告起诉 涉案金额近6亿元

涉案金额超2.8亿元的9起诉讼二审判决还未落定,如今高鸿股份(000851.SZ,股价3.97元,市值45.97亿元)又因类似案情被同一原告方起诉。

4月16日,高鸿股份公告称,公司于4月12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的诉讼材料。

在12起案件中,案由均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均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被告方为高鸿股份及其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涉案金额累计近6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2年,常州实道就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高鸿股份及高鸿科技,涉及9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超2.8亿元,案情与上述12起案件基本一致。2023年1月,法院出具了一审判决结果,高鸿股份败诉。随后,高鸿股份又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被诉涉案金额近6亿元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要从2021年说起。

2021年,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常州公司)分别与高鸿科技签署了12份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发销售合同》,约定由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供货,高鸿科技支付货款。

按照原告方的说法,常州公司已分别按《批发销售合同》约定供货,但高鸿科技未支付相应货款,由此原告主张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共计约4亿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93亿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诉讼费、保全费用。

由于常州公司已与常州实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货款债权转让给了常州实道,上述案件中的原告方为常州实道,常州公司则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

同时,常州实道主张高鸿股份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也需承担前述款项支付义务。其提出这一主张的原因是高鸿股份2019年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若高鸿科技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

对于常州实道的主张,高鸿股份并不认可。一方面,高鸿股份认为,常州公司未交付本次涉案12份合同的货物,高鸿科技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公司也无需向常州公司支付任何货款。

另一方面,高鸿股份认为《承诺书》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或基本特征,公司无对《批发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支付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更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即使高鸿科技存在应付货款,公司也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2021年12月,高鸿股份将高鸿科技转让,此后高鸿科技不再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此前已因类似案情被起诉且一审败诉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高鸿股份第一次陷入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常州实道因买卖合同纠纷对高鸿股份、高鸿科技提起9起诉讼,涉案金额超2.8亿元。按照高鸿股份的说法,这9起诉讼的案情与上述12起诉讼基本一致。

2023年1月,法院对上述9起诉讼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高鸿股份败诉。法院认定《批发销售合同》已履行,《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

那么高鸿股份到底为什么认为《承诺书》不构成债务加入,双方又为何在是否交付货物上存在纠纷?

高鸿股份在对2022年年报问询的回复中曾披露过一些细节。高鸿股份称,常州公司以及案外人要求公司出具承诺书,并称只是为了帮助常州公司通过审计需要,实际上双方均无任何对《批发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支付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更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高鸿股份佐证这一论点的一大论据是:这则《承诺书》的时间为倒签,即实际签订时间为2019年8月,但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另外,高鸿股份出具的这份《承诺书》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这一点也被高鸿股份认为可以印证双方无提供担保或债务加入的真实意思表示。

至于关于合同是否履行的纠纷,在2023年三季度报中,高鸿股份称,从目前案情证据看,常州公司并未交付涉案合同的货物,高鸿科技对应销售业务也未交付货物。另外,高鸿股份称,去年,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关于对审计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审计署认定涉案业务无实物流转并要求立行立改。

显然,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高鸿股份并不认可。针对上述9起诉讼,2023年2月,高鸿股份已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在去年6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今年4月,高鸿股份在该9起诉讼中部分被冻结的资金共计1.28亿元已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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