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忽悠式回购” 专家建议从严监管强化信披义务

“之前市场上存在一些‘忽悠式回购’的现象,比如仅发布回购议案,但长时间没有后续进展;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突然停止回购;或者只宣布回购的上限,实际回购很少数量做做样子等多种情形。”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造成这些现象有多种原因,有些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关注或避免股价继续下跌,有些则可能是涉及利益输送或者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

10月23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梦洁股份”)因回购金额与计划差距较大,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深交所指出,梦洁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梦洁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近年来,防范“忽悠式回购”是监管的重点之一,针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监管层在政策法规上逐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1月份,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征求意见后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针对可能出现的

“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上市公司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并增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一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二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未来出售的,应当在一开始即予以明确并披露,否则不得出售。

李湛建议,监管层还可以对宣布回购后股价出现持续上涨的公司进行有效的监控和问询,对回购的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披露实施从严监管;同时加大对“忽悠式回购”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中存在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除了对回购规则更加细化以外,相关配套法规比如信披规则等也应更加具体和严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忽悠式回购”涉及资本市场最大的诚信问题。要打击遏制“忽悠式回购”,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投资权。另外,强化回购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恪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公平性、易得性、易解性的基本属性。希望上市公司都能守约践诺,诚信回购,不能误导投资者,不玩“忽悠式回购”。

那么,投资者如何规避相应风险?刘俊海表示,对于投资者来说,要看好钱袋子,树立科学投资、安全投资、理性投资、依法投资的理念,认真研读上市公司回购公告,头脑冷静,淡定从容。同时,留存好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

李湛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要有价值投资的理念,应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如果基本面等财务状况良好,股价处于低位,回购股票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和股票价值回归,可以关注投资机会;但是如果基本面财务状况较差,则要警惕和防范这些“忽悠式回购”的风险。其次,投资者应该充分判断回购的动机,分析回购能力,回顾上市公司在回购上的诚信情况,尽量投资有真实回购需求以及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的上市公司,远离可能含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的“忽悠式回购”。

本报记者 刘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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