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租客向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将纳入监管。
7月31日,北京市住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将住房租金纳入监管。对于单次收取超3个月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需将租金存入第三方专用账户,且租客可自行查询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官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36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通知明确,押金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租金方面,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除租金外,押金能否正常退还给租客同样备受关注。实际上,2021年,北京市就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押金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监管。此次通知将管理专用账户的主体调整为在住房资金监管方面更为专业的市资金中心,托管和退还押金的流程与租金监管类似。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将搭建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承租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且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后,可通过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交纳押金、租金。当前有两种方式:一是鼓励承租人在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将押金和需要监管的租金直接存入市资金中心公示的账户;二是基于便民原则,承租人也可以将押金、租金交由住房租赁企业存入市资金中心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收到押金、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相应账户。
此外,通知也明确了押金、租金的具体退还流程。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承租人不同意押金退还意见的,可以与住房租赁企业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事实上,今年2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就发布了通知的征求意见稿。
“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会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当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