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抵个税首套房“认贷” 扣除期限不超20年

本报记者 包兴安

12月22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正式亮相,上述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税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可以从综合所得中减除,正式公布的《个税实施条例》明确了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服务合伙人张志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对于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形式自主创业的个人来说是利好消息,他们也可以与广大工薪族一样,在计税时扣除符合条件的生活费用支出。

张志刚表示,此次出台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于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政策及后续保障措施都分别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调整明晰扣除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子女教育扣除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的教育,而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目则仅限于境内发生的相关支出。

纳税人在征求意见期间广泛提出的不少实际问题也在《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有所明确。例如对于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只要满3岁即可适用子女教育扣除,不以发生实际相关支出为条件。“总体而言,对子女教育扣除提供了较为宽松的适用范围。”张志刚说。

针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明确了“首套”住房以住房贷款的认定为准。《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此外,还针对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置的首套住房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晰,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进行扣除,也可以分别对各自购买的首套住房按扣除标准的50%进行扣除。

部分项目新增扣除期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均增加了相关支出的扣除期限,分别为48个月和240个月,使这两项扣除更具合理性。

定额扣除标准基本不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有所提高。除大病医疗以外的5项按照标准定额进行扣除的项目中,仅住房租金的部分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一档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扣除标准从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第二档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从每月1000元提高到1100元,为大中城市的租房族提供了更高的扣除额度,进一步为这部分纳税人减负。

大病医疗扣除项目调整较大,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适用范围。大病医疗的年度据实扣除限额从60000元大幅提高到80000元,并且将纳税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扣除适用范围并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张志刚表示,修改后大病医疗扣除适用的费用支出仅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此外,之前热议的当年未扣除完的大病医疗支出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机制目前并未实现。

张志刚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是惠及大多数纳税人的个税新政,体现了“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同时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的项目较多,每个项目涉及的个人和家庭情况也很复杂,随着个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扣除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也将日益完善。